徵信社是一門行業,如果真的打從心底認為這是一門「正經生意」,
那勢必要達到幾個目標,像是「收支平衡」、「專業技術」、「符合法規」,
而昨天的「司改國是會議」,其實就牽動著徵信社辦案的「相關法規」,
阿宅看了以後覺得「哇~~~徵信社也要因此改變了」,
不過同行好像沒啥反應...不知道是氣定神閒還是後知後覺?
這次的法條改變,有很大部分是因為前陣子的林奕含事件,
不少人拍手叫好,但徵信社阿宅卻覺得.......這對於台灣的婚姻制度而言,
恐怕不是太好了事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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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就徵信社的經營面來講,
老實講不會因此就倒掉或沒生意,
相反的,我們(徵信社)的需求會更高,
因為現在「通姦罪」沒了,
民事上的爭議就變成一定要靠蒐證來解決。
而民事的蒐證沒有那麼嚴格,
不像通姦罪一定要抓到「兩者性器官接合」(也就是抓姦在床)
根據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:「夫妻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。」
而民事的認定相對寬鬆,所以不乏太太告丈夫通姦告不成,
但還是拿到民事賠償的案例。包含「進出同一賓館」、在動物園「牽手擁抱」,
這個對徵信社而言根本是小菜一疊,
法條改掉以後,徵信社只要稍微更動一下服務項目跟價錢就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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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婚姻家庭而言,通姦罪廢除就有些問題了,
這次改革最重要的應屬「通姦除罪化」、「告訴不可分」。
除罪化大家應該比較好理解,無論是廢止或是「不罰」,
而告訴不可分則是台灣通姦罪的特殊現象,
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。
簡單來說,如果阿宅有一天不幸劈腿了(被老婆大人痛毆ing)
老婆就能夠提告阿宅跟小三,
可是老婆經過阿宅的懺悔後決心輕輕放過,
於是單獨對阿宅撤告,就這樣,獨留小三一人面對刑罰。
可是台灣的現象卻是...太太對外遇丈夫撤告的機率遠高於丈夫撤告外遇太太,
所以這樣的法條也形成「懲罰小三(不是小王喔)」的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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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上述說法,法條改變後出現甚麼情況呢?
通姦罪廢除後大概會對社會帶來以下影響:
◎有些外遇者因為通姦罪迷途知返,他們或許也不知道法律,
但就是模糊印象「通姦罪會被抓」。
◎如果確實被抓通姦,可以用來爭取離婚(判決離婚),
要是通姦罪真的被廢除,民法1052的第二條可能就很難舉證了。
◎台灣的民事賠償偏低,這是不爭的事實,
換言之,未來有錢人有可能花錢了事,
雙方離婚後還是得分一半財產給對方。也難怪有人反對。
◎外遇者可藉由脫產等方式逃避,就算走到離婚,
一樣有恃無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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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通姦罪的制衡,未來外遇者大不了離婚收場,
民事當事人甚至可以不到場,
儘管這樣講有點誇張,不過阿宅覺得接下來應該會進入「大離婚時代」呢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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