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縣民鄭姓男子與白姓女子發生婚外情,鄭妻張婦去年與徵信社人員闖入白女住處抓姦,女方主張未獲同意無故闖入拍攝,不具證據能力,但法官認為婚姻是純潔無瑕,拍攝被告同床的照片,非屬無故妨害他人秘密行為,具有證據能力,昨依妨害家庭罪判鄭及白女各4月,得易科罰金。

 

有夫之婦的鄭姓男子,自93年間起與白女在潭子鄉白女住處及台中市汽車旅館發生多次性行為,至去年429日凌晨,被張婦會同徵信社人員闖入白女住處抓姦在床,立即拍攝照片,再打電話報警。

 

鄭與白女強調對方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「無故以照相、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」,所拍攝的照片不具有證據能力。

 

不過,法官認為夫妻任何一方,負有應盡的純潔保持義務,不僅出自於道德上的期許,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明文禁止,為證實他方違反婚姻純潔的事實,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,應認為是為維護婚姻所作出的必要努力,非屬「無故」妨害他人秘密行為。本案7張照片應有證據力。

 

法官審理時,鄭辯稱當晚與朋友在白女家中飲酒,酒醉後不省人事,不記得為何會睡在白女床上;白女辯稱當晚邀友人到家吃飯,酒醉先回房睡覺,不知為何會跟鄭睡在一起以為遭到「仙人跳」。

 

法官查出,若白女遭「仙人跳」,當會對鄭及張婦同感憤怒、驚訝,豈在被抓姦時,躲在鄭的身後,與鄭採取同一陣線之理?同時鄭的多份保險,住所均記載在白女的住處,顯示兩人關係密切。認定兩人有通姦行為。

 

徵信阿宅心得:

其實這未必能當成判例 這若上訴 到二審說不定就逆轉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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