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徵信社阿宅而言,最近法務部的一項活動,絕對是徵信業界應該要注意的,

那就是法務部的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」,

討論內容,其實就是之後修法的重點項目....通姦是否要除罪化?

0318_CG5_官員看通姦除罪化!      

(來源:公共電視)

 

為什麼阿宅特別注意這件事呢?道理很簡單,通姦罪的除罪化,

 

絕對影響著社會風氣跟徵信社抓姦的尺度!!

阿宅身為行內人,也針對除罪的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。

如果通姦罪除罪化-徵信社會因此業務大減嗎?

阿宅覺得......不會!!請不要忘了,夫妻間的權利、責任義務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,

不光是刑法的《通姦罪》,也有民法的相關賠償喔!!!

只是民法畢竟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。

還是要回歸蒐證的問題。不少人上班就夠忙了,

本身又不懂蒐證的訣竅。這時候怎麼辦呢?

除了警察...當然就還是徵信社囉!!

食色性也是人的本性,而感情的問題更是自古以來的人生大哉問。

所以阿宅倒不覺得除罪化跟業務降低會畫上等號。

※通姦除罪化-會不會造成離婚的困難呢?

依照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的條件,有以下10+1種,分別是:

(1)重婚
(2)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(3)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(4)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
        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(5)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(6)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(7)有不治之惡疾。
(8)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(9)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(10)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除了上述十種外,法條也考慮到其他情況,所以也補充:

「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」

上述跟通姦罪擁有最直接關係的,大概就第2項-與配偶以外之外人合意性交,

其實就是通姦啦!!!扣掉這點,從法條上來看的確會造成離婚條件的限縮,

根據不少不少非官方統計,離婚的第一原因說來說去還是外遇,

不然個性不和、性生活不協調等等都可以稍微忍一下。

但看到自己配偶在面前跟異性翻雲覆雨,相信正常一點的人都無法忍受吧?

現在如果通姦除罪化,除非是修改民法,或是有相對應的配套,

不然單就法條來看,確實沒有有效的方式可以處理,在難度上會提高些。

※圖利徵信業界,國家機器淪為打手?

阿宅明人不做暗事,勢必要面臨這樣的「直球對決」,

確實,阿宅知道不少徵信業者利用抓姦等業務大發「抓姦財」,

很多團體(例如:婦X新知)則是相當痛恨徵信業界。所以...阿宅也常常跟夥伴笑稱,

徵信社就是夜壺~~~需要時心急如焚,用完時又嫌髒,一腳踢開(還要小心不被沾到)。

不過...阿宅倒是很好奇,假使通姦罪除罪化。外遇問題一切回歸民法。問題就解決了嗎?

不可能嘛~~這在台灣更是如此,

所以就算回歸民法徵信社還是一樣蒐證,頂多警察更難申請搜索票。

要是今天法律規定連蒐證都不能蒐證,一切全部要在公開場合合法為之。

那台灣在婚姻中蠢蠢欲動的人絕對有福了。

一來徵信社不能蒐證、二來警方不能出手。

配偶只能看著小三、小王跟自己的伴侶開開心心,

那...徵信社阿宅可能真的要轉行去做討債了

同時也很好奇在法條都沒有限制的情況下,

要如何「逼使當事人以更務實角度面對婚姻存續的必要性」呢?
(請各位朋友自行拿去GOOGLE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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