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信社做久了,各種案例都會接觸到,

特別「徵信社尋人」本來就是徵信社的老本行,

沒接過尋人以及成功結案的徵信社成員,

可不能算是「獨當一面」啊!

阿宅一開始入行時,其實腦袋中還是「超級任務」中阿亮的身影,

以為尋人通常就是找好幾年、甚至十幾二十年的對象。

意外的是,許多委託人的時段並沒有那麼長,

通常時間介於一兩年之間。

大家可能會好奇:「既然是自己家人,失聯時間也不長,

靠電話或mail聯絡不就好了?」

阿宅本來也這樣想,不過隨著案件的委託,

這樣的觀念也不斷被挑戰,

因為我們就碰過自己家人電話也不接的目標...

這類型的委託要「找人」並不算太難,

難是難在其他地方-

一般而言,這類尋人有兩種型態。

一種是委託人希望能夠確認目標的生活情況;

另一種是諮詢者想逃離家庭環境。

前者可能就需要在不驚動目標的情況蒐證,

包含正常上下班,一般作息。

我們還碰過委託人要求在最後一次跟監時陪同,

就這樣遠遠的觀察,讓阿宅實在很好奇這家人疏離成這樣...

後者則是被家人報失蹤,但本身已經成年了。

形成「不想跟家人聯絡,但家人一直不死心」的情況。

這時候怎麼辦呢?我們不妨先從法條看起。

依照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》,

有幾點值得徵信社成員注意,

依照第七條第三項:

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,

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,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。

所以並不是一般民眾的錯誤觀念「不到24小時不能報案」。

而是「未滿七歲在24小時後仍未尋獲且可能涉及刑案,

警方要視同重大案件調查。」這是完全不同的觀念,可別混淆了。

再者,依照修正條例:

「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

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,

及將當日撤尋情形,通知原報案人;

通知不到時,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,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。」 

上述法條紅字部分相信大家都能清楚了解,

就算成年一樣會通知報案人」,

可是如果失蹤人就是不想跟家人見面呢?

無論是家人會家暴、精神壓迫、或是生活上不對盤,

這時候怎麼辦呢?

阿宅以下教大家一個妙招-

被報失蹤者還是要去警局註銷,

成年人雖然還是會通知報案人,

但失蹤人本身並無犯罪且是自由之身,

所以通報後可自由離開。

這時還可以事先準備好「手寫信件」,

放在警局等家人來領,表明自己過得很好,請大家不要擔心,

好好跟警察大哥溝通,通常對方也會願意幫忙。

至於有人問「不管失蹤身分,反正我過得好好的,

有差嗎?」

平常沒有差,但要申請新證件時就會麻煩了。

而且如果不註銷,壓力會在警察那邊。

加上警察是全台連線,

有一天可能被臨檢時警方才發現是「失蹤人口」。

不巧那天又有急事...你一定會後悔沒有早點註銷。

說實在的...阿宅碰到這類型案件都蠻感慨的。

天下真的有「無不是的父母嗎?」

如果真的是這樣,為什麼家庭關係那麼疏遠呢?

淪為負擔的親情,真的還算是愛嗎...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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