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信社做久了,各種案例都會接觸到,
特別「徵信社尋人」本來就是徵信社的老本行,
沒接過尋人以及成功結案的徵信社成員,
可不能算是「獨當一面」啊!
※
阿宅一開始入行時,其實腦袋中還是「超級任務」中阿亮的身影,
以為尋人通常就是找好幾年、甚至十幾二十年的對象。
意外的是,許多委託人的時段並沒有那麼長,
通常時間介於一兩年之間。
大家可能會好奇:「既然是自己家人,失聯時間也不長,
靠電話或mail聯絡不就好了?」
阿宅本來也這樣想,不過隨著案件的委託,
這樣的觀念也不斷被挑戰,
因為我們就碰過自己家人電話也不接的目標...
※
這類型的委託要「找人」並不算太難,
難是難在其他地方-
一般而言,這類尋人有兩種型態。
一種是委託人希望能夠確認目標的生活情況;
另一種是諮詢者想逃離家庭環境。
前者可能就需要在不驚動目標的情況蒐證,
包含正常上下班,一般作息。
我們還碰過委託人要求在最後一次跟監時陪同,
就這樣遠遠的觀察,讓阿宅實在很好奇這家人疏離成這樣...
後者則是被家人報失蹤,但本身已經成年了。
形成「不想跟家人聯絡,但家人一直不死心」的情況。
這時候怎麼辦呢?我們不妨先從法條看起。
※
依照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》,
有幾點值得徵信社成員注意,
依照第七條第三項:
「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,
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,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。」
所以並不是一般民眾的錯誤觀念「不到24小時不能報案」。
而是「未滿七歲在24小時後仍未尋獲且可能涉及刑案,
警方要視同重大案件調查。」這是完全不同的觀念,可別混淆了。
※
再者,依照修正條例:
「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,
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,
及將當日撤尋情形,通知原報案人;
通知不到時,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,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。」
上述法條紅字部分相信大家都能清楚了解,
「就算成年一樣會通知報案人」,
可是如果失蹤人就是不想跟家人見面呢?
無論是家人會家暴、精神壓迫、或是生活上不對盤,
這時候怎麼辦呢?
阿宅以下教大家一個妙招-
被報失蹤者還是要去警局註銷,
成年人雖然還是會通知報案人,
但失蹤人本身並無犯罪且是自由之身,
所以通報後可自由離開。
這時還可以事先準備好「手寫信件」,
放在警局等家人來領,表明自己過得很好,請大家不要擔心,
好好跟警察大哥溝通,通常對方也會願意幫忙。
※
至於有人問「不管失蹤身分,反正我過得好好的,
有差嗎?」
平常沒有差,但要申請新證件時就會麻煩了。
而且如果不註銷,壓力會在警察那邊。
加上警察是全台連線,
有一天可能被臨檢時警方才發現是「失蹤人口」。
不巧那天又有急事...你一定會後悔沒有早點註銷。
說實在的...阿宅碰到這類型案件都蠻感慨的。
天下真的有「無不是的父母嗎?」
如果真的是這樣,為什麼家庭關係那麼疏遠呢?
淪為負擔的親情,真的還算是愛嗎...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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