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有一篇新聞阿宅看到冒火...........

跟老婆一起痛罵,這世道還有公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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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那之前,阿宅先跟大家聊聊關於蒐證對象是孩童的情況。

徵信社有時候也會碰到跟孩子蒐證的情況,

但是有經驗的行內人應該都知道...

孩子的記憶很容易錯亂、混淆,

所以不能完全把孩子的記憶當作資料的根本,

蒐證時要避免"細節資料"問題,反而可以把焦點放在"感覺",

至於為什麼要這樣做?

答案也很簡單,徵信社碰到大部分情況都是婚姻上的衝突,

用孩子的"感受"可以有效的說服法官。

上述情況是民事,所以徵信社可以用這樣的取巧招避免碰到的問題,

但如果是刑事...孩子又是被害人,那就不能單純問感受了,

對方是誰...用甚麼樣的方式,有沒有插入(原諒阿宅用那麼粗俗用語),

碰到刑事案件誰都不舒服,但是未遂跟既遂....

刑期一差就可以差好幾年。

只是阿宅一直無法理解....

這件案子本來檢察官認為是強制性交,

法官怎麼判定男方難以勃起呢?所以是"未遂"呢?

就是因為孩子不太清楚大人的世界,

法律更要善盡保護他們的責任,

判個四年,表現良好兩年就能出來,

就破壞一位孩子的一生而言...真是太便宜了。

阿宅現在也是兩位孩子的爸爸,

想到差不多年紀的孩子被這樣欺負,

心裡就有種說不出的鬱悶,

如果是阿宅碰到這種事.........十之八九會選擇私刑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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