儘管台灣已經是女性地位相當高的地方,

但不可否認........女性天生的生理條件,確實會帶來一些麻煩。

為什麼徵信社阿宅會這樣講呢?

主要是之前聽夥伴提到粉絲團的諮詢:

已經辦過婚宴且有孩子了,對方卻不願意登記

這種時候要怎麼辦呢?

從法律層面來講........

基本上法律不管「要不要宴請」。

在民法還沒修改前,確實「宴請(公開儀式)」是其中一項條件。

不過在目前通通改成以登記制為準。

所以不管婚禮砸了幾個億,請來了多少人,

沒登記就不算具備婚姻的效力。

但是女性的麻煩處就在這邊,

要是已經懷孕了,通常會相信男方願意共組一個家庭。

但這時候要是婚宴辦了男方卻不願意登記怎麼辦呢?

法律並沒有強迫規定「辦了婚禮就一定要登記」,

或是「登記跟婚宴是綁在一起的」。

所以真的碰到渣男、不想負責的男人,

用正規方法真的會拿這些人沒轍呢!!

但是.........沒錯,阿宅又要在這邊教大家心法了,

如果是有孩子的情況下,不管老爸想不想結婚,

扶養費一樣得付,畢竟血親關係是不受任何關係影響的!!

至於要多要少...........

就請大家請一位好律師幫忙打官司吧!

這一塊就不是阿宅擅長的地方了。

從上述觀之,

阿宅是覺得「先登記再婚宴」會比較穩妥些。

不少身邊的親朋好友也是採取這種方式。

大家生活一陣子後,等到都準備好了再婚禮。

甚至有些比較低調的朋友連婚宴都不辦了。

至於有人會碰到....登記結婚後發現對方不如預期........

這可能就不是制度面的問題了。

或許需要的是...「婚前徵信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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